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福建柘荣县一养殖专业合作社被罚

来源:BOB体育登录    发布时间:2024-04-14 22:08:08

  福建宁德市柘荣生态环境局近日行政处罚信息,内容显示,柘荣县闽兴养殖专业合作社因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受到罚款的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如下:

  2024年1月11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及外围开展执法检查,并于1月15日对你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袁*宝做出详细的调查询问。经查,你合作社存在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具体情形为:你合作社养殖场北侧二级生化处理池设备(罗茨风机)及储存池尾水抽水泵电机已损坏,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备未能正常运行。

  (一)2024年1月11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月15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袁*宝的调查询问笔录;1月11日你合作社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袁*宝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合作社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二)2024年1月11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1月15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袁*宝的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2024年1月11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1月15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袁*宝的调查询问笔录;1月11日你合作社提供的常年存栏量500头生猪养殖项目环评登记表及审批意见复印件、生猪养殖项目环保完工验收监测报告及验收意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合作社养殖场北侧二级生化处理池设备(罗茨风机)及储存池尾水抽水泵电机已损坏,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备未能正常运行,存在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你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28日以《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柘环罚告字〔2024〕7号)告知你合作社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合作社未在5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属于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合作社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别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二十)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类”序号3裁量标准,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未对环境能够造成明显影响、属中小微型企业、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次数两年内为1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过失、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配合调查、项目环评类型属于登记表、畜禽养殖场投入生产使用,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等因素做综合裁量,我局责令你合作社继续按照我局《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宁柘环违改字〔2024〕1号)要求,养殖过程中应确保污水处理设备正常稳定运行。并决定对你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合作社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